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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让司法的归司法 舆论的归舆论
来源: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2014-12-26 21:08:13  点击:842 次

史洪举

处理具体个案时,舆论界和司法界都应有“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也不同于新闻事实”的共识。传媒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应明确监督范围和边界。
复旦大学研究生林森浩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上诉案于1月8日上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裁定需经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发生法律效力。
复旦林森浩投毒案,因为投毒者和被害者身份的特殊及作案方式的奇特,从案发到侦破再到一审二审,每一环节都引发舆论和公众的高度关注。尤其是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后,复旦177名学生签署求情信请求不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林森浩手写道歉信;二审时辩方专家证人提出黄洋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观点等,这一系列事件无一不成为引发舆论热潮的风暴眼。该案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二审维持死刑并不代表就此完结,舆论的关注必将持续。这里,笔者要说的是,舆论对此案的高度聚焦,理应坚守底线,切忌过度干预,让舆论监督变异为舆论审判。
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等刑事案件,均是舆论围观的热点。一些媒体在报道案件时,为吸引关注,往往会刻意突出血腥、悲情、仇恨、无助等关键词;或者不惜进行片面、割裂或过度地报道;甚至虚构事实、肆意炒作以博取公众眼球;使用感情色彩与倾向性浓厚的词语来报道案件;以“正义”之名对裁判结果进行暗示,出现所谓的“媒体审判”和“未审先判”。这都给法院独立审判带来巨大的舆论压力,使得法院在案件裁判中陷于复杂境地,左右为难。药家鑫案就是此方面的典型,舆论事后的反思也再证了失范舆论监督带来“软刀子杀人”、“众口铄金,积毁销骨”的可怕后果。
司法审判有其自身独特的运行规律,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唯有如此,其裁判结果才能经得起历史检验。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需要专门人员利用技术手段在司法规则下查明证据,进而对案件的自然事实进行复原,这一过程的艰辛与困难,是舆论所难以理解的。只问结果,漠视过程,舆论难免选择案件的突出点来报道,而对具体的证据和事实弃之不顾,这难免误导公众,降低民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感,侵害法院的依法独立审判权。
处理具体个案时,舆论界和司法界都应有“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也不同于新闻事实”的共识。传媒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应明确监督范围和边界。司法报道要遵循必要的法律理念,遵守无罪推定的原则,不要随意给当事人及亲属贴上可恨或悲情的标签;还要坚守客观公正的底线,尊重各方的话语权;勿作背离事实的煽情炒作,切忌用价值判断代替事实判断,用观点表达代表真相调查。而司法工作人员在舆论监督的外部环境中,必须不折不扣地行使好法律赋予的依法独立审判权,对一些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必须顶住舆论的不当干扰,坚持做到不枉不纵。
当然,让司法的归司法,舆论的归舆论,并不是将司法和舆论人为割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传媒与司法的共同目标,传媒与司法之间应该是合作者而非对立者。司法审判是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舆论监督是满足群众知情权的重要保障。实行司法公开,为媒体报道提供便利是保障审判公正的有效途径,更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媒体自由报道与司法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都应遵循各自领域的运作规律,不脱轨,不越界。努力做到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协作关系,促成媒体自由报道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双赢。达成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目标,以公正的审判和客观的报道在更广泛的范围影响现实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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