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导航
  众律简介
  律师风采
  业务领域
  典型案例
  联系我们
 
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
电 话:021-57758849 67855362
传 真:021-57758846转802
网 址:http://www.shzlls.com
地 址: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砖路103弄2号楼402-2-5室(松江钢材城)
社会责任 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社会责任
 
驾照过期未去更新 交通事故负全责 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不支持驾驶者理赔诉请
来源: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2015-11-12 10:45:53  点击:1609 次
驾照过期未去更新 交通事故负全责 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不支持驾驶者理赔诉请
[2015-09-01]

    何某的驾驶证过期未及时更新,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保险公司追偿理赔款遭拒,遂诉至法院。近日,闸北区法院驳回何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何某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情回放】

何某的驾驶证过期近7个月,却迟迟未去申领更新。2014年某日,何某驾车与其他车辆发生追尾,连环造成另两辆轿车也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承担全部责任。何某向对方赔偿4万余元,嗣后,何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

法庭上,保险公司指出,何某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约定,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届满,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鉴于这一免责条款已向何某明确说明,故保险公司仅同意于交强险的2000元范围内予以理赔。

【以案说法】

法官指出,何某的相关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而这一“违法驾驶”行为属于保险公司不负责理赔条款约定的情形。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闸北区法院 王俊莎)

上一篇悬挂伪造临时号牌出险后遭拒赔 法院:保险公司可依约在商业险范围
下一篇悬挂伪造临时号牌出险后遭拒赔 法院:保险公司可依约在商业险范围
友情链接
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咨询电话:021-57758849 67855362  沪ICP备15001961号